律师解读如下: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在二轮
土地承包的各项合同之中,如果有任何违背
承包方意向的协议条款,或者是有违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关于不可收回或调整
承包土地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这些条款皆应被视为无效。根据第六十条的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及个人,无论以何种手段强迫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转让或者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这些强制性的流转都是无效的。此外,据《
民法典》的相关条文所示,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必需被视为无效;而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成为导致整个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充分条件。最后,如果某个民事法律行为违背了社会
公共秩序和道德传统,那么它也应当被视作无效。而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的具体条款,当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其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也将被视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
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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