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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受害人不服一审判决怎么办

公诉案件中,若被害人对最终形成的刑事生效判决存疑并持有不同意见,可依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再审申请权(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指示,其更为确切的称呼应为申诉)。
与此同时,倘若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中级及初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一审判决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而接受抗诉申请的人民检察院也将在五个自然日内给予回复,对是否启动抗诉程序进行确定,并向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决策结果。
至于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直系亲属或者任何了解案情的自然人,如果他们对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产生质疑,都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来谋求依法解决,以期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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