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诉案件中,若
被害人对最终形成的
刑事生效判决存疑并持有不同意见,可依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再审申请权(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指示,其更为确切的称呼应为
申诉)。
与此同时,倘若被害人和其
法定代理人对于中级及初级人
民法院所做出的
一审判决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
判决书后的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申请。
而接受抗诉申请的人民检察院也将在五个自然日内给予回复,对是否启动抗诉程序进行确定,并向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决策结果。
至于申诉,是指
当事人、被害人及其
直系亲属或者任何了解案情的自然人,如果他们对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产生质疑,都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来谋求依法解决,以期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