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了
认罪认罚书者,将有资格依法获得从轻处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指出,倘若人民检察院确认
犯罪嫌疑人体内的
犯罪事实已经被充分查证清楚,且
证据确凿,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依法从事
起诉活动,遵循审判
管辖原则,向人
民法院提交
起诉状,同时移送包括
案卷材料及证据在内的相关文件。对于那些
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人民检察院有权就
主刑、
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
缓刑等多方面进行
量刑建议,并且需随案附上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面材料。在这类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时,一般需要接受并采纳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
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