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被
批捕并不绝对意味着将会被判决有罪并承受
法律制裁,然而,这只是暂时的
司法程序之一。
我们必须理解,被采取
逮捕措施的
当事人是否存在
违法行为以及是否需要接受法律的审判和
处罚,最终都需要由公正无私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逮捕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极度严肃的强制性行为,通常只针对极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嫌犯或被告人才会被考虑采用此项措施。
具体来说,如果案件中已经存在足以证实
犯罪事实的直接
证据,同时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高于
徒刑的
刑罚时,即便采取了取保候审也难以防止以下可能出现的社会危险,此时我们不能犹豫,必须采取逮捕行动:
(1)可能会有实施新
犯罪的风险;
(2)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风险显著;
(3)可能摧毁、篡改证据,干扰
证人提供真实
证言的可能性;
(4)可能会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采取打击报复的行为;
以及(5)存在自杀或逃跑的高度可能性。
紧接着,批准或者决定实行逮捕时,有必要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承担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
认罪认罚等情况列为衡量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察因素。
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能证实犯罪事实,并且可能会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是证明可能会受到徒刑以上的刑罚惩罚,且该罪犯曾有
故意犯罪记录或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则必须实施逮捕。
另外,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违反规定且
情节严重的话,同样应该实施逮捕。
当公安机关提出
批准逮捕的申请,特别是针对无固定住所、
多次作案,甚至是大规模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该综合分析评估后,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否定逮捕的决定。
而在捕获到被承诺执行逮捕任务的人员后,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已得到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士,都必须在24个小时内立即进行讯问。
若发现应逮捕之人并非罪行严重,务必立即释放,并给予其出具的
释放证明。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