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诉讼法的规定,当人
民法院收到自然人或企业
递交的书面或口头
诉讼申诉后,会依据相关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若经评估认为该申诉符合法定
起诉条件,则需于七日期限内予以
立案并告知申诉人有关结果;
反之,若认为其并不具备
起诉资格,也应在同一期限内给予裁定不予受理的答复给申诉方。
如申诉方对此裁定持有异议,可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正式立案之后,须在五日内将
申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而被告则有权利用十五日的时间来准备好
答辩状,并在收到法院的答辩状副本后五日内将之提交回法院。
若被告未按时提交答辩状,这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
针对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例来说,法院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相应期限,须由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再行延长六个月;
如果仍需延长,务必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法律规范框架下,任何诉讼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申诉方需为与案情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申诉方应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
第三,申诉方应当有具体的
民事诉讼请求和相关事实及理由;
最后,该
纠纷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
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内且须符合所诉法院的
管辖权。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