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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是哪些

关于交强险的免责条款,只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自愿且友好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条款内容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种免责条款就是完全有效的。
然而,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存在如下免责条款则为无效:
首先,是任何可能引起对方人员伤亡的情况;
其次,是由于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而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状况。
若想有效地确认免责条款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愿而签署的协议;
其次,该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公开、平等、自愿的方式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
再次,该条款应该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基本要求;
最后,该条款应能科学、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风险。
在此基础上,如果免责条款没有能够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有意限制或侵犯了某一方的权益,或者过度加重了对方的风险负担,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对于那些必须加以解释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负责制定的一方必须履行充分告知和理解的义务。
如果他们在签订合同时未能恰当地提醒对方关注这些条款,从而让对方被迫接受不公平的条款,那么这些免责条款也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新修订: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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