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方在民间借贷中主要扮演着提供融资渠道的角色,为资金需求方(
借款人)输送所需的资金资源。
当这一融资过程顺利完成之后,即刻构成了民间借贷主体。
该类情况下,自然人之间所签订的
借款合同通常在
贷款人履行贷款义务之时正式生效。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认为民间借贷实际上就是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一种具有约束力的约定。
具体的
借贷关系,包括借贷金额、借贷标的额以及借贷期限等等重要内容,往往源自于借贷双方间的书面或
口头协议。
只要这些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便均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关系得以有效成立的首要条件便是借贷物品实际交付的实现。
除了借贷双方在对借款标的、数量、偿还期限等议题上达成共识之外,还需进一步规定出借方须将货币或者其他具备价值的证券物资交付至借款人手中,进而缔结借贷关系。
同时,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紧密属于出借人自身的
个人财产或者其所能直接控制与支配的
财产权益范围之内。
任何脱离此界限,由非属出借人或其无权掌控的资产缔造的借贷关系均视为无效,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