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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登记离婚需要的手续有什么

关于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的相关流程如下:
(1)拟订离婚协议书。
在这个环节中,夫妻二人须共同起草并签署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文件,其中内容应详细列明两人皆出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债务负担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共识。
(2)递交申请接受审核。
经过以上准备之后,夫妻双方务必将其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结婚证书与拟定好的离婚协议书等所有必要材料一同携带齐全,自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日起到第30个自然日内,只要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改变主意不愿离婚的话,均可前往民政局撤销离婚申请待处理。
此即大家所熟知的“30天静默期”规定。
(4)终审与发放离婚证书。
在经过30天静默期以后,从第31日期至第60日期,仍为夫妇一方的夫妻们也需要再次亲身前往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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