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了解关于债权凭证的若干重要知识。
持有债权凭证的相关主体享有以下两项核心权益:
第一项便是与
债务人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磋商,并有权请求债务人为债权提供如
抵押品、
质押物等各式各样的
担保措施;
第二项便更为关键,即通过合法途径行使
代位权以及
撤销权等相关权利。
其次,对于那些持有债权凭证的人士而言,他们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首先需要
保证妥善保管好手中的债权凭证,其次要有能力就自身所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
证据支持。
再者,债权凭证乃人
民法院向
债权人颁发的一份书面权益保障文件。
具体来说,当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无法提供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的合法财产,或者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无法满足实现债权所需的金额,此时
执行法院会向
申请执行的市民发放债权凭证,用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仍然对被执行者拥有未清偿的债权。
最后,关于债权凭证的独特性质,我们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点在于债权凭证是由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各方发放的,并无严谨的审判程序作为保证;
第二点强调了债权凭证的应用环境,即仅在被执行人无充分财产履行债务或者现有的财产在经过
强制执行之后仍无法支付清偿数额的情况下才会颁发;
第三点表明债权凭证是由法院发出的正式法律文件,具备法律效应;
第四点揭示出债权凭证的重要性所在,即在申请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清偿能力时,可依据此凭证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债权凭证包含了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