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务纠纷问题,关于斡旋纠结违约金的事宜,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是否有所明确规定。
若两方已然在协议中明确了相关做法,那么是可以依据相关内容来主张相应的违约金权利的。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遵照双方互相协商的结果,设定一个特定金额作为对方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应支付给自身的违约金,同时也可确立一套机制以便于评估由违约带来的损失赔偿额。
然而,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听取有关人士的申请,酌情考虑提高此违约金额度;
反之,如约定的违约金显著高于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同样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度降低违约金金额。
另外,为确保逾期执行的责任落实到各责任人身上,若在协议中有相关的约定,应按照既有的约定来计算和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如并无书面约定,则依照具体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和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