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
行贿。其他正常借款不属于行贿。
具体认定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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