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人
民法院在受理
行政案件后,被诉的
行政行为仍然应当继续执行。但是如果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具有原告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而法院也认可等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
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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