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未取得
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
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
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法律依据内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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