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公司时,无需因股东退股而担忧主体问题,公司依旧以全部财产担责,正常推进诉讼流程。
(二)审查股东退股合法性及出资情况,通过合法程序退股且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退股后一般无责;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可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三)若股东抽逃出资退股,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
(四)发现股东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可申请撤销退股行为或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