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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能否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

【问题解析】
知识产权,属于质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可以出质。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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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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