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侦查阶段,若案件正常,应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两个月内完成侦查。若案情复杂无法按时终结,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属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三)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特定情形,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