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双方可自行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造成损失过分高于约定违约金时,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二)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选择主张或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三)仅约定违约金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一般也不应超上述利率四倍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