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只有一套住房不属于生活必需住房的能被法院拍卖。法院保障
被执行人的
居住权,但保障有期限,被执行人为逃避
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
债务的,均可执行。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关于人
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
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
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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