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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有哪些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有哪些
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自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需要书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而我国对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具体行政复议的期限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一般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此时不会再受理案件,不过此时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03-01 12:29:48 已帮助16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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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有哪些
【问题解析】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如果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者中有一项不同,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包括适用的法条不同,导致对案件定性的改变,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3、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如果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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