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若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需要延长的,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一般行政复议决定需在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情况负责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但是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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