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第三人能否成为被告,先看其取得财产的方式。若为无偿取得债务人财产,一般将第三人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
(二)若第三人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财产,且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债权,同时满足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则可以将第三人列为被告。
(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且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债权人可根据具体诉求和事实,把第三人列为被告来保障自身权益,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符合上述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情况,一般列为第三人;若存在有偿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则可能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