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其构成需满足法定的四个特征,达到特定情节标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面临刑罚处罚。
该罪的构成需具备四个核心特征。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指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司法实践中存在明确的追诉标准。个人实施该行为,若吸收资金数额超过20万元、涉及对象超过30人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实施该行为,若吸收资金数额超过100万元、涉及对象超过150人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行为人会被处以不同期限的刑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