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票据属于重要的
财产权利之一,而票据包括
汇票、
本票、
支票等,票据符合一定条件的,票据持有人可以
质押票据为
债务担保,质押票据要签订质押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票据,但出质人有处分权的,可以质押票据为债务担保。质押,是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
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律图法律在线咨询服务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有问题可以随时在手机上咨询或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