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二)按保险顺序和责任比例赔偿。若肇事方全责,先由其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合同约定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肇事方自行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按责任比例分担赔偿金额。
(三)处理垫付费用。计算最终赔偿金额时,需扣除肇事方已垫付的费用。若垫付金额超过其应承担的赔偿总额,超出部分受害人需返还给肇事方。
(四)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该条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