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直接
抚养子女父母一方带走子女不让另一方探望的,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
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
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
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
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
2、没有
抚养权一方带走子女,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法院
申请执行,要求将小孩交回抚养
监护。对方带走子女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申请法院中止探望权。
《
民法典》将中止探望劝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
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
侵权行为或者
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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