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方面,要及时保存相关记录,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二)证人证言方面,要与证人沟通好,让其清楚知晓借款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提前准备好询问提纲,让证人能够准确陈述。
(三)还款承诺、催款记录等书面材料方面,要妥善保管原件,若有复印件也可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四)现金交付证据方面,详细记录取款时间、地点、金额等信息,若有监控等环境证据可及时调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