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债的保全是
债权人为防止
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
代位权与
撤销权两项。
债的
担保,是指法律为
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
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
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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