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应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夫妻双方与子女的亲子鉴定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子女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注”销子女在当地的户口;
3、再带上该“销”户证明及上述证明及资料,去当事人夫妻双方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落户即可。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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