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些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始设立的条件进行了以下规定:
(1)以开始方式设立的公司,除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开始人条件外,至少有一个开始人是外国股东。
(2)
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机构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的股份应在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发起人预约公司所有股份(4)有
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限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
【法律依据】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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