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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有什么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卫生检疫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等。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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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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