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
营业执照名称所需材料:
1、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果是企业登记
代理机构代理的,还需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
公司章程的程序与规定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7、法律、行政
法规决定规定
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公司变更名称的:
1、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新名称的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
3、
符合条件的,公司
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