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收到收款人提交的银行
汇票时,经过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将予以拒付:
(1)伪造、
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2)非总行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
(3)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5)
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6)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7)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
(8)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辩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