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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如下: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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