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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其接受委托的情况;
(三)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四)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五)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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