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
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立即打“122”电话
报警,听候处理。
2、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3、经现场勘查,不属
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
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立案调查。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死者
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
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
医疗费及事故责任
保证金,如不预付则
暂扣车辆直至
事故处理结案。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
责任认定。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
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支队法制科受理后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
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
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
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
定损失之日起,在30日内调解二次,必要时可延长15日。
8、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9、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