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确认
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
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这说明,我国规定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有
管辖权的机构有三: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其中对三者的关系问题规定也各有不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因此探讨我国的规定尤为必要。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和司法解释十三条规定,仲裁机构和都享有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管辖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没有规定,两个机构可由当事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