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若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
在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中,通常也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此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时开始计算。
然而,倘若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便不予保护,特殊情况除外,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需留意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要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而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便会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会继续计算。
当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情形时,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相关程序终结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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