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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200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2006修订)
第十五条 在保贷款如需续保,续保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原贷款担保金额,续保应当按新申请贷款担保程序办理,申请续保人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四十五个工作日向担保人提出书面续保申请。第三章 贷款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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