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120号文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对于一些规模不大的公司,
公司法人向公司贷款只需要双方达到意见的一致即可,但如果是
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应经过股东会议的决议,经过股东们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法人就可以向本公司贷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