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了董事会的,那么董事长主持股东会会议,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那么由副董事长主持,再者如果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那么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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