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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