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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到期没有付款,追索权期限有多久

支票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如果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的,自被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行使追索权。

如果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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