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
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不测的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依据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3、判决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以上是关于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的具体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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