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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有哪些

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分别是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现实;
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识;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进行的防卫;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
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
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
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


具体分为:
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


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


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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