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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
“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因此盗窃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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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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