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车辆是罪犯本人合法持有且有权支配的财产,可以进行买卖处理。
2.由于罪犯的人身自由收受到限制,不可能亲自到现场参与买卖和过户等程序,可以全权委托的方式,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办理车辆买卖和过户变更等手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一)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
(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 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