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检察院批捕的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为了防止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
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
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强制措施。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二、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三、律师要案件侦查期间的作用
1、律师在
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以下五项权利:1会见权,可以
会见犯罪嫌疑人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犯罪嫌疑人
申诉、控告5为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其中最主要的权利为会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