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法律规定,常见的有以下一些。
(1)精神病人失去辨认或自控能力时,不受《治安条例》的
处罚。
(2)在民事案件中,被人民宣告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他健康恢复的情况,经本人或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我国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
家属或者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4)对有精神病的可疑受害者、
证人、检举人、
自首者须进行鉴定,以确定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对
拘留的
犯罪嫌疑分子,鉴定他们犯罪时的精神状态,供决定是否
立案。
(6)引诱、教唆精神病人去
违法的人,须负法律责任。
(7)我国宪
法规定,对失去正常的辨认能力和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加以虐待、杀害、欺骗、奸污、劫夺、强迫驱使、假借名义、“赠送”财物、假造契据等,就视为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人格名誉,侵犯他的或监护人代管的财物,侵犯者应负全部法律责任。
(8)为了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应为他们设置监护人。在精神病人患病期间,应将他们安置在精神病防治机构加以治疗。
《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