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的分割方式如下:
1.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视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的则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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