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
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刑事处分:
(一)用
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
伪造选举文件、
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如果有这些行为的,你可以先向选举委员会
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
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